close

參考看看吧

應該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

名  稱: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(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)
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1.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第 6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 以命令定之

2.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增訂、刪除並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以命令定之
 

第13條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

百元以下罰鍰,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:

一、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、塗抹污損牌照,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,使

不能辨認其牌號。

二、塗改客、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、載重量、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,與

原核定數量不符。

三、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,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。

第十三條 款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、塗抹污損牌照,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,使不能辨認其牌號



期限內繳納:3000



超過期限30日以內繳納:3600



超過期限31日至60日以內繳納:4200



超過61日繳納:4800



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



妳無法申訴~~妳必須帶罰單及身分證~行照



到監理處重新驗車~~


96.10.31 修正,自96.11.01 施行)歡迎妳去查證


1.AdobeReader7.0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


http://www.judge.taipei.gov.tw/site/41f5d2c5/43797e58/43548814/4355f10d/files/961101base.pdf


2WORD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必須貼上網址~才能看到http://notes.npa.gov.tw/police/rulesinfo.nsf/3c328ba4df6e63074825 6ba600090bb0/88e045f3fe2257564825 736b00017d89/$FILE/_s2aof44lnos9alr8_.doc


查詢欠繳交通違規罰鍰https://www.mvdis.gov.tw/wps/portal


輸入身分證~生日~監理處~

第   18    條 汽車車身、引擎、底盤、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,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,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,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,並責令其檢驗。
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,並吊扣牌照三個月;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,再違反前項規定者,吊銷牌照。

引擎號碼是汽車出廠時,製造商直接烙印在引擎上,乃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,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,應以私文書論(最高法院六十六年第一九六一號判例)。所以應構成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變造私文書罪。
 此外,尚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規定: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」有行使之情形則構成第二百一十六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PONPON2014 的頭像
    PONPON2014

    PONPON的部落格

    PONPON201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